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8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8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易字第86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國証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37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徐國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1年12月30日凌晨1時許,行走至桃園縣楊梅市○○路○○○巷○○弄內之「翔烽資源回收場」時,翻越圍牆進入資源回收廠內後,再自該資源回收場內之公共廁所攀爬進入辦公室內,徒手竊取 徐振原 所有放置於該辦公室內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鑰匙得手後,旋即駕駛該車離開現場。因認被告涉犯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踰越牆垣竊盜罪等語。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徐振原告訴被告徐國証竊盜部分,檢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竊盜罪,而告訴人為被告之堂哥,依同法第324條第2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以書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刑事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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