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小字第297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小字第2976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被   告  廖經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08年1月
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叁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
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
一個月應給付違約金新臺幣新台幣伍佰元,延滯第二個月應給付
違約金新臺幣新台幣陸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應給付違約金新臺幣
新台幣柒佰元,最高以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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