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九○八號
原告甲○○
送住台北市○○路○段○○○號十二樓之三被告財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縣土城市○○街○○巷○號一樓兼法定代理人戊○○住台北縣三重市○○○路○巷○○號七樓右一人 陳玫瑰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怡玫 律師被告乙○○○住台北縣土城市○○街○○○巷○弄○號五樓
丙○○住台北縣土城市○○街○○○巷○○號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本院依職權調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九一二號民事卷宗),並指定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以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B書記官王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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