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原小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中原小字第32號

原告 呂靜宜

兼訴訟

代理人 呂中傑

被告 巴祖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需向長安醫院函查原告呂中傑受傷無法工作期間,事實尚有未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2月7日上午9時

57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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