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9681號
原告 林纘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銘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退還原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機車修理費新臺幣(下同)18,850元部分,非屬被告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及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超過本院刑事庭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分,合併觀察並未逾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下同)1,000元。然查,原告於民國111年7月4日補繳裁判費1,000元後,又於同年10月20日重複繳交裁判費1,000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2紙附卷可稽,足認原告溢繳裁判費1,000元。本院依上開規定,自得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