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96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9681號

原告 林纘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銘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退還原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機車修理費新臺幣(下同)18,850元部分,非屬被告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及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超過本院刑事庭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分,合併觀察並未逾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下同)1,000元。然查,原告於民國111年7月4日補繳裁判費1,000元後,又於同年10月20日重複繳交裁判費1,000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2紙附卷可稽,足認原告溢繳裁判費1,000元。本院依上開規定,自得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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