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1189號
上 訴 人 顏志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培坤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貳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肆佰捌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
○區○○○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吳沁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