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小字第223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小字第2236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洪佳妙
       黃超群
被   告  卓銘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3年1月1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柒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
玖仟伍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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