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小字第2129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板小字第2129號
原   告  蘇弘格
被   告  李音瑢
訴訟代理人  李英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緣被告於民國99年6月至101年9月24日間,陸續向原告
借款新臺幣(下同)5萬5,500元,約定被告應於101年
9月24日匯款入原告於臺灣土地銀行板橋分行帳號000000
000000號帳戶內還款。詎被告迄今僅匯款2萬4,000元至
原告上開帳戶內,尚欠3萬1,500元未償還,屢經原告催
討,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訴,依借貸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返還給付系爭積欠借款3萬1,500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㈡並提出兩造手機簡訊內容、102年6月21日催告存證信函
等影本為證。
㈢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⒈被告提出之還款證明,係被告答應要還款後,叫伊先簽
的,但之後並未完全清償。
⒉被告於101年10月間,在其板橋大智街租屋處與伊對話
時,有說欠伊錢要還伊,伊有錄音,伊當時說「不用還
我」,只是安慰被告。又伊當時並無綁被告,被告是坐
著哭泣。
⒊並提出兩造對話錄音光碟1片及譯文為憑。
二、被告抗辯: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系爭借款,被告於101年9月23日已以現
金3萬1,500元、101年9月24日扣除原告委託被告製作
之文宣設計費3,000元所餘2萬4,000元匯款等方式,全
數歸還原告,並經原告確認無誤後簽立還款證明。
㈡原告提出之錄音光碟,錄音地點係在被告板橋大智街租屋
處,錄音時被告係被原告以手機充電器電線綁起來,之前
兩造吵架時,原告就會打被告或將被告綁起來,並有拍過
被告裸照。另原告給被告的錢,除了本件借款外,有些並
非被告向原告借的,而是原告自己給被告的。上開錄音之
談話內容,主要是被告要求原告將她放開,被告會把原告
的錢還給他,希望不要跟原告有任何牽扯。
㈢本件原告請求無理由,爰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㈣並提出手機WhatsApp簡訊對話紀錄、101年9月24日還
款證明等影本為據。並聲明傳訊證人即被告同學 郭益銘
被告姊李英錫到庭作證。
三、經查:
㈠本件原告之主張,雖提出有上開兩造手機簡訊內容、102
年6月21日催告存證信函、兩造對話錄音光碟1片及譯文
等為證。惟原告提出之上開手機簡訊內容所示,核諸被告
提出之上開手機WhatsApp簡訊對話紀錄內容對照觀之,
並未能證明被告尚有積欠原告系爭借款3萬1,500元未還
之事實,至上開存證信函僅係原告片面主張陳述催告,亦
難據以認定原告主張屬實,另上開對話錄音光碟內容,衡
諸被告係於哭泣情狀下與原告對話,被告復抗辯稱當時伊
係在被綁非自由情況下對話,是亦尚難以該錄音內容據認
原告主張屬實。
㈡而被告就原告主張,抗辯系爭借款已全數還款之事實,並
提出上開原告簽立之還款證明、手機WhatsApp簡訊對話
紀錄為證,復經證人郭益銘證述:伊有於101年9月20日
收齊同學旅遊款項共3萬1,500元,於同年月21日交付被
告,被告稱要返還其男友即原告,之後上課時並稱已將錢
還給原告,原告有簽還款證明等語(見本院102年12月19
日言詞辯論筆錄),另證人李英錫亦證述:被告於101年
9月23日還款給原告後,有打電話給伊,因之前原告常於
與被告有爭執時,即會要求被告將原告之前送給她的東西
返還,因此是伊叫被告要原告簽立還款證明,以防日後有
爭執,原告簽立後,被告有拿給伊看過等語(見本院上開
言詞辯論筆錄),是綜上事證,參互印證,堪認被告所辯
應堪可採,況原告雖另辯稱:伊簽立還款證明,係被告要
求伊先簽立,但事後未還款云云,惟其所辯衡與常情有違
,自應由原告舉證以實其說,而原告就此所辯事實既未能
舉證,即尚難採信為真實。
四、從而,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
還系爭借款3萬1,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尚難認屬實,於
法非屬有據,為無理由,自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原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9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2,000元(包括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證人旅費1,000元),由原告負擔。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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