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2年度港簡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港簡字第79號
原   告  蔡秀玉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 律師
       張育誠 律師
被   告  李曾錦治
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 律師
複 代理人  汪銀夏
被   告  李佳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2月26日下午3時30分
,在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陳美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林珮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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