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港簡字第79號
原 告 蔡秀玉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 律師
張育誠 律師
被 告 李曾錦治
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 律師
複 代理人 汪銀夏
被 告 李佳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2月26日下午3時30分
,在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陳美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林珮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