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94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秀蘭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1年度執聲字第1103號、100年度緩字第16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對獎單肆張、報牌單參張、帳冊壹本、計算機壹台,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張秀蘭前因犯賭博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以100年度偵字第10
545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對獎單4張、報牌單3張、帳冊1本、計算機1台,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此經本院查核該案卷宗無誤,是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方蘭芬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