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013號聲請人即被告 葛家駿 選任辯護人 許永昌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涉犯詐欺案件(100年度易緝字第26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本件被告葛家駿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民國100年3月31日起執行羈押,並自100年6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再自100年8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合先敘明。
三、經查,本件被告葛家駿雖否認犯行,惟有 王儀臻 、 范紹懷 、 曾敏妃 、 邱雪玫 證述甚詳,並有網頁列印資料、被告帳號基本資料、被告名片翻拍相片、郵局存證信函、存摺、交易明細表等件附卷足參,而被告詐欺王儀臻、范紹懷、曾敏妃、邱雪玫之犯行,業經本院於100年8月26日以100年度易緝字第2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4月、4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又被告係通緝到案,已有逃亡之事實,且被告除本案4件詐欺案件外,尚有其他詐欺案件仍在偵查中,此外,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及被告等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認本件羈押有必要性存在。至被告稱其需回家照顧母親及幼子,核與法定停止羈押要件未合,自難以此作為准保之理由,是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淑華
法官林維斌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