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867號聲請人 劉福明 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腦主機壹台應發還劉福明。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劉福明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遭查扣電腦主機1台,因聲請人嗣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為此聲請發還上開扣押物等語。
二、按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317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3574號案件判決無罪確定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而聲請人因該案遭扣押電腦主機1台之事實,亦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保管字第27號扣押物品清單1紙在卷可佐。聲請人所涉上開案件,既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扣押物亦未經諭知沒收,揆諸前揭法條所示,扣押之電腦主機1台自應發還,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1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方蘭芬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