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6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吳美齡 債務人 張偉 沂債務人 王惠玲 債務人王 苡恩張淑 娟債務人 張傑張偉欣 債務人王 藜恩
一、債務人 王苡恩張淑娟 、張傑即張偉欣、 王藜恩 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張來昌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 張偉沂 、王惠玲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壹仟叁佰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請求應予駁回。(我國民法第一一四八條有關繼承之規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經修正公布,是以,於修法後所生之繼承情事,應適用新法,又依新修民法第一一四八條第二項之規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又本件被繼承人即原債務人張來昌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六日死亡,應適用新法,故債務人王苡恩即張淑娟、張傑即張偉欣、王藜恩對被繼承人之債務,應僅就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始負清償責任,故僅准如前項所示之範圍核發支付命令,超過部分之請求,不允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66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惠玲、王│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0│年息1.83%│││261300│藜恩、張偉│7月02日起│9月29日止││││元│沂、張傑即├──────┼──────┼───────┤│││張偉欣、王│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1│年息1.76%││││苡恩即張淑│9月30日起│0月01日止│││││娟├──────┼──────┼───────┤││││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76%│││││0月02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惠玲、王│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61300│藜恩、張偉│8月0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沂、張傑即│││百分之十,逾期││││張偉欣、王│││超過六個月部份││││苡恩即張淑│││依上開利率百分││││娟│││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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