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調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調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黃炳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
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返還新臺
幣241,055元及利息等,惟相對人之住居所地在基隆市○○
區○○路○○○號6樓,此有相對人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
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
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視
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書記官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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