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一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甲○○男四受刑人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公共危險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罪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以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九六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七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九月,緩刑三年,並於九十年十一月一日確定。竟不知悛悔,於緩刑期內(聲請書誤載為緩刑前)復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以九十一年度板交簡字第五0六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確定,其於緩刑期內(聲請書誤載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聲請書誤載為第二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裁定撤銷上述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案經本院核閱受刑人上揭兩案判決正本後,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志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慶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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