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五二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柒佰肆拾陸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民國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三一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五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十分之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第一審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軒豪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許麗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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