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第一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林昌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送法定代理人丙○○當事人間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一0五四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軒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宜蘭縣宜蘭市○○路○○號)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許麗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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