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交易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交易字第四二一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六樓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靜怡
法官賴秀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