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61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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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6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61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4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分別民國94年11月5日及同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
書記官楊湘雯┌─────────────────────────────────────────────────────────────────┐│附表:94年度除字第361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個-月)│├──┼─────────┼────────┼─────────┼───────────┼────────┼────────────┤│001│美寶服飾│誠泰銀行城內分行│26,400元│94年5月14日│JC0000000│7個月│├──┼─────────┼────────┼─────────┼───────────┼────────┼────────────┤│002│ 林榮凱台灣銀行龍山分行│52,000元│94年4月5日│AF0000000│6個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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