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建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建字第193號上訴人即原告健鴻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億營造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一九三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參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捌萬玖仟陸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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