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六五O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普林特圖文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五年五月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五年五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書記官黃棟楠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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