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繼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繼字第43號聲請人甲○○
57號乙○○
9號共同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聲請繼承被繼承人丙○○遺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驗證證明之符合繼承人身分之證明文件正本。
二、經海基會驗證證明之委託書暨公證書正本。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書記官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