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95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4年度重訴字第195號交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經上訴人聲明不服部分之價額為新臺幣2,13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3,2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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