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564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桃園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唐永洪 律師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加重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伍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加重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94年12月28日執行羈押,並於95年3月28日延長羈押2月。
二、茲被告業經本院於95年4月28日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在案,而裁判後送交卷證予第二審法院或檢察官執行之前,其羈押期間仍算入原審法院,經本院於95年5月19日訊問被告甲○○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5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除已當庭宣示外,並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王耀興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鳳滿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