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2015號
原 告 許偉成
原 告 王萬新
被 告 陳偉銘
被 告 王小如
被 告 鍾孟憲
被 告 洪承豊
被 告 陳立偉
被 告 莊佳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貳仟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柒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