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調字第44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顯權 、 吳宜蓁 、 吳晨瑜 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
記事件,原告聲請調閱資料已回,應前來閱卷,並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陳彩雲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
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陳報其繼承
人有無向法院聲請限定或拋棄繼承。
二、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
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三、彰化縣○○鄉○○段○○○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
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四、被告吳顯權於民國105年3月間已陷於無資力之相關證據。
五、補正正確之全體被告、訴之聲明及附表。
六、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
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