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4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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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4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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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訴訟代理人 陳賢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松樺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李松樺、黃宇
菉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
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李松樺、 黃宇菉 之
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