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9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湯秀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馮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8年11月5日本院107年度壢簡字第98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
7,4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