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674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駿淵黃麽俊 等5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嘉義縣○○鄉○○○段○○○○○○○○號土地之全部共有人
   黃世南 、黃麽俊、 黃俊吉黃文照黃文祿 之最新移轉登記
  資料。(以利查詢各繼承關係、順位及各自應有部分為何)
二、提出被繼承人 黃金土 、黃世南、 黃傳枝 等3人之繼承系統表
  及各繼承人姓名及各應有部分為何?
三、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黃世南之繼承
  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資料。
四、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
  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
  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如依原告取得之不動產登記
  謄本內之記載,繼承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則應依上開規定
  ,於訴之聲明應追加:「繼承人‥等應就黃世南所遺留上開
  不動產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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