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548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1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3月15日起至134年3月1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94年3月21日向聲請人借用①2,000,000元②600,000元,約定利息均按機動利率計算,借款期限均自94年3月21日起至114年3月21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月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6年7月2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374,741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2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借據影本2件、放款帳戶還款繳息明細單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婷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書記官蔡義仁┌───────────────────────────────────────┐│附表:96年度拍字第154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671│建│0│00│3166│10000分之44│├──┼───┼────┼───┼───┼─┼──┼──┼────┼──────┤│002│台南市○○○區○○○段│671-2│建│0│00│18│10000分之44│└──┴───┴────┴───┴───┴─┴──┴──┴────┴──────┘┌───────────────────────────────────────────────┐│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54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十││││││合│主要│陽│雨│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一│││││││建築│││││││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材料│台│遮│位││├──┼─┼──────┼────┼────┼─┼─┼─┼─┼─┼─┼─┼──┼─┼─┼─┼──┤│001│12│台南市中西區│台南市中│14層樓房│75││││││75│鋼筋│9.│5.│平│全部│││55│和真街50號11│西區臨安│鋼筋混凝│.4││││││.4│混凝│59│36│方│││││樓│段671地│土造│4││││││4│土造│││公││││││號││││││││││││尺││├──┴─┴──────┴────┴────┴─┴─┴─┴─┴─┴─┴─┴──┴─┴─┴─┴──┤│「本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臨安段1125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