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62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品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7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品源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品源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臺抗字第198號裁定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92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黃品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廣于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壹日。│壹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98年8月29日│98年11月14日│98年11月18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98年度偵字第20247號│98年度偵字第27577號│98年度偵字第2757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壢簡字第2809號│99年度審易字第772號│99年度審易字第772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10月21日│99年6月30日│99年6月30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壢簡字第2809號│99年度審易字第772號│99年度審易字第772號││決├────┼───────────┼───────────┼───────────┤││確定日期│98年11月18日│99年8月2日│99年8月2日│├──┴────┼───────────┼───────────┴───────────┤││編號1之罪,於99年9月│編號2、3之罪前經本院99年度審易字第772號判決││備註│30日經本院以99年度撤緩│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字第218號裁定撤銷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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