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1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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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16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紜華選任辯護人樓嘉君律師具保人藍慧敏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藍慧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張紜華因詐欺案件(起訴案號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緝字第233號),於偵查中通緝到案,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100年5月16日命提出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保證金,並由具保人藍慧敏繳納保證金後,已於同日將被告釋放等情,此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緝字第233號案100年5月16日訊問筆錄、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及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各1份附卷可憑(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
0年度偵緝字第233號卷第16至20頁)。
三、茲被告於本院101年1月5日準備程序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4份、當日審理筆錄與報到單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6至58-1頁、第66至67頁);復經本院依法通知具保人藍慧敏應偕同被告於101年2月
2日下午2時20分,前來本院出庭應訊,惟具保人仍未偕同被告到庭應訊,有本院送達證書3份、當日審理筆錄與報到單各1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0至39頁),而依卷附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所示,期間被告亦無在監在押之情形(參見本院卷第77-1至79頁),且查被告已於100年
12月15日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年度屏檢榮執康緝字第1451號通緝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案件異動查證作業1份在卷可證(參見本院卷第77頁),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爰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薛侑倫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書記官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