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附民字第6號原告 邱柏盛
盧怡君 被告 吳杞月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0年度交簡字第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邱瓊瑩法官潘怡珍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書記官黃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