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1年繼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繼字第一號
聲請人乙○○右聲請人因被繼承人甲○○○(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生前最後住所為澎湖縣馬公市○○路○○巷○○號)於九十年十月十一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四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B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李宛玲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劉竹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