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事聲字第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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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事聲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事聲字第80號抗告人 林萱茹 相對人 張麗芬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撤銷假扣押事件,對民國111年1月25日本院110年度事聲字第80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書記官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