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21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祖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8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祖倩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祖倩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等情(其中編號1至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101年度聲字第431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編號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04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8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為憑。茲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附卷足稽。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及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0年4月8日16時20分許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100年4月8日16時20分許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100年4月22日15時30分許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1667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1667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178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字號101年度訴緝字第220號101年度訴緝字第220號101年度訴緝字第229號判決日期101年7月18日101年7月18日101年7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字號101年度訴緝字第220號101年度訴緝字第220號101年度訴緝字第229號確定日期101年7月26日101年7月26日101年8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備註編號1-5:本院101年度聲字第431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年8月(5次)、7年9月、7年10月、3年10月、3年8月(3次)犯罪日期101年6月24日101年6月26日101年5月12日、101年5月14日(2次)、101年6月7日、101年6月14日、101年6月15日(2次)、101年6月18日、101年6月19日(2次)、101年6月26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2038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2038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4458、1859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字號101年度訴字第1937號101年度訴字第1937號101年度訴字第2046、2246號判決日期101年9月11日101年9月11日102年1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字號101年度訴字第1937號101年度訴字第1937號101年度訴字第2046、2246號確定日期101年9月11日101年9月11日102年2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備註編號1-5:本院101年度聲字第431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046、224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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