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9年度營簡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字第324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被   告  廖素月
      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繼承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51條之規定,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因公同共有關係而需對共有人為權利之主張,屬固有必要
共同訴訟,有合一確定之必要。關於當事人適格與否,為法
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無論訴訟進行至如何之程度,應隨
時依職權調查之。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
所或居所;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
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此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此參同法第43
6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以其為被告廖素月之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
、同條第4項規定,起訴請求撤銷被告間就被繼承人所遺之
臺南市○○區○○段○○○○○○號、臺南市○○區○○段○○○○
號、臺南市○○區○○段○○○○號、臺南市○○區○○段○○○
○號、臺南市○○區○○段○○○○號所為之分割協議及分割
繼承登記行為,並請求塗銷以上開分割繼承登記為原因之所
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為被告公同共有,依上開說明,自應以
全體繼承人為共同被告。惟原告起訴狀除明列廖素月為被告
外,就其餘被告僅記載廖○○,經本院以裁定命原告於109
年6月9日前提出被繼承人 廖奇南廖陳月裡 之除戶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並據此補正全體
被告之年籍資料,然原告至今仍未補正上開事項,有本院收
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致本院無從確認原告是否已以全
體繼承人為被告、
當事人是否適格等情,依前開說明,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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