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9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日月光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游和勳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唐景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8,577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為民法第229條第2項所明定。查債權人請求自積欠日起計算利息乙節,惟未陳明具體之利息起算日期,則依上開民法規定,債務人至遲應自支付命令送達時起,負遲延責任。故依上開規定,債權人就超過前項所示範圍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