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小調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小調字第568號
聲 請 人  李明璋
相 對 人  陳燕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調解不成立,改分小額事件審理。
理由
一、本件原來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司法事
務官核發109年度司促字第3540號支付命令,但是,被告已
經在法定期間提出異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
定,支付命令在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而以聲請人支付命令
的聲請,視為聲請調解。經本院以109年度嘉小調字第568
號受理。
二、本院受理後,指定民國109年6月10日上午9時50分進行調
解,兩造都已經收受通知,但是聲請人沒有在前述期日到場
,也沒有說明不到場的理由,本院審酌前述情狀以及本件訴
訟的性質、複雜程度等事項,認為本件沒有繼續進行調解的
必要,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20條規定,視為調解不成立,並
改分為小額訴訟程序繼續審理。至於,改分訴訟程序審理後
,兩造如果有以調解方式解決紛爭的意願,仍然可以在訴訟
中合意移付調解,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書記官江靜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