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74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74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乙○○、 劉太平 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甲○○、 沈林琥 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請補蓋聲請人劉太平之聲請狀底簽章及請提出沈林琥之居留證或其他經主管機關登記核備而足資證明其現居住地於我國境內且未出境之證明文件,該裁定於98年10月26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是以,關於聲請人劉太平請求及對沈林琥個人請求之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