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附民字第21號原告 江信漢 被告 楊學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簡字第507號傷害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呂寧莉
法官姚水文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傳穎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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