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緝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緝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永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魏永晟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坤湖
法官姚念慈法官周玉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貽婷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