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1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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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撤銷會員大會決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191號原告 吳世欽 住臺北市○○○路被告台北市建築師公會法定代理人 黃秀莊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會員大會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6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原告雖對前開補費裁定不服提起抗告復經本院於102年7月31日以102年度補字第687號駁回抗告確定,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蘇嘉豐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書記官徐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