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仲介服務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50號原告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仲介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蕭順天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蕭順天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4萬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69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44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書記官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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