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不動產買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34號原告 王黃做 被告 高瑞麟
黃瓊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不動產買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按當事人得以合議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有明文。查兩造所訂立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15條,係合意約定以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查系爭不動產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街○○○○號5樓,有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存卷可徵,故本院就本件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乃依職權移送該法院,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書記官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