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6號上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楊福澤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第伍行內關於被告楊福澤於「民國100年8、9月間某日」,應更正為「民國99年8、9月間某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第伍行內關於被告楊福澤於「民國100年8、9月間某日」,應係「民國99年8、9月間某日」之誤,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茲更正為主文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健忠
法官張珈禎法官許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