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270號聲請人 蔡沅朋 兼前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柏宏 上列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聲請人是否為 郭明莉 之子女,如是,請一併提出郭明莉之除戶謄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書記官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