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送達代收人 茅正龍 被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伍拾伍萬玖仟零伍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零叁佰捌拾肆元壹角,折合新台幣陸萬壹仟壹佰伍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壹仟壹佰零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炳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洪榮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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