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九號
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乙○○核發支付命令,經債務人乙○○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參佰陸拾萬元,應繳裁判費參萬玖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參萬玖仟伍佰伍拾伍元。
(二)預納送達郵票壹拾份(每份參拾肆元)。
二、原告如逾期未補正前揭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賴秀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滕一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