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0年度營簡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二四О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壽夫
  送達代收人  洪子惇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八月一日以
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八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陳欽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周信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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